﻿﻿<?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channel>
		<title><![CDATA[Latest posts for the topic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限制户籍被喊停、规定网约车不得低于12..."]]></title>
		<link>http://www.cjrjc.com/jforum/posts/list/1.page</link>
		<description><![CDATA[Latest messages posted in the topic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限制户籍被喊停、规定网约车不得低于12..."]]></description>
		<generator>JForum - http://www.jforum.net</generator>
			<item>
				<title>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限制户籍被喊停、规定网约车不得低于12...</title>
				<description><![CDATA[ 来源:  <br /> <br /> 第九个年度备案审查报告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12月22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报告指出，2025年，法工委贯彻落实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认真履职尽责，发挥审查纠错功能，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309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705件，其中书面寄送的1420件，在线提交的5285件；没有收到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法工委经审查，发现有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理。报告披露了多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基层治理等多个领域，有的案例涉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规定，还有的案例则涉及多发常见情况以及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 督促纠正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案例：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有关方面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规定精神和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精神，应当予以纠正。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对残疾人生活的必要保障，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特定问题上形成不必要的差别性待遇，属于不合理限制性规定。 法工委向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将有关地方政府规章移送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督促纠正。 制定机关均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案例：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的条件。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事实上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这一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务品质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平等从事相关劳动的权利，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有关地方在结合本地实际设置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时，应当充分论证有关准入条件，确保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 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督促纠正该文件。 案例：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本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对有关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再增加禁止加油站为其供油的措施，属于额外增加的不必要限制性措施，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 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督促纠正减轻上位法处罚力度的规定 案例：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向城市排水管网雨水口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移送法工委审查和处理。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缺少相关处罚种类，对单位的处罚偏轻，不利于对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 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案例：有的地方性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编制单位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有关部门认为这一规定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不一致，移送法工委审查和处理。 法工委经审查发现，该规定是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8年作出修正，加大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增加了有关禁业的规定；而有关行政法规尚未根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修改，原有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已不符合新的法律规定，影响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考虑到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拟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整体编入法典，法典出台后不再单独保留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在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根据法典有关规定和精神尽快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工作完成之前，相关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执行。 案例：有的地方性法规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血液、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等行为，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移送法工委进行审查和处理。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处罚规定与献血法、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缺少限期整顿、责令暂停医疗器械使用、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降低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利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效实施。 法工委提出意见后，有关制定机关已及时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对于有的部门规章存在的类似问题，法工委已移送负有监督责任的法制工作部门督促纠正，有关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审查处理超出上位法规定范围的规定 案例：有的法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重新答辩不应限于一次。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这一新的规定没有对重新答辩的期限、次数作出限定，重新答辩一次的规定现在看来属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考虑到该法规是学位法之前施行的学位条例的配套规定，而学位条例已被学位法替代，在学位法公布施行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在清理过程中对该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经沟通，制定机关拟废止该法规。 案例：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移送法工委审查和处理。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都是鼓励投保、推动发展，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属于法定保险性质；有关地方性法规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投保纳入强制保险范围，超出了上位法规定范围增加相关义务。 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案例：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规范设置有关导向和运营服务标志。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应作强制性规定。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标准化法已明确“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践中有可能造成通过地方立法将地方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的理解，可能带来直接依据地方推荐性标准作出相关约束性规范的问题。 法工委提示制定机关结合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做好该法规相关内容的宣传解读工作，注意把握好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督促纠正有关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案例：有的省级法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规定，民事、行政案件中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应予纠正。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诉讼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专属立法权事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没有以“追加、变更当事人”为由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该规定超越了法定权限，不当减损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沟通，制定机关表示，相关规定原已废止，但由于废止程序不规范，致使有的下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适用。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督促制定机关发文明确废止了该文件。 持续开展跟踪督促关注多发常发问题 案例：近年来，有公民多次对有的省级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对有关情况作了梳理，从2018年至2024年，与有关方面已共同督促纠正6件该法院制定的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文件。为推动解决问题，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督促该省级法院加强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确保制定的文件符合宪法法律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同时督促该法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需要保留适用的及时报送备案，对需要清理废止的明确发文予以废止。目前，该法院对所有19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将此前被纠正的6件文件明文予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督促指导其他省级法院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文件制发程序、审查标准，对于同宪法法律和有关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新情况 案例：有的地方对一些新事物新业态作出相关规定，如自动驾驶等。有的问题一时还没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有的问题国家目前有一些政策性文件，有的问题需要在特定范围先行先试。 对于这类问题，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相关规定是地方立法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探索，是必要的；这种探索应当遵循法治原则、贯彻法治精神，并根据实践探索的情况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在上位法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应当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完善。 案例：近年来，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工作纠正处理了一些有关小区物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和公民、组织等提出，希望尽快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近年来，党中央对包括物业服务管理在内的基层治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贯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将物业服务管理有效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有效解决物业纠纷，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经沟通，有关方面目前正在抓紧推进该条例的修订工作。<br /> <br /> ]]></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www.cjrjc.com/jforum/posts/preList/18623/24818.page</guid>
				<link>http://www.cjrjc.com/jforum/posts/preList/18623/24818.page</link>
				<pubDate><![CDATA[Wed, 24 Dec 2025 15:50:26]]> GMT</pubDate>
				<author><![CDATA[ 风雨无阻]]></author>
			</item>
	</channel>
</rss>